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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消保委约谈酒店规范自带酒水店堂告示

日期:2022-09-25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消费维权网

  2022年8月,海宁市消保委接消费者反映,在海宁市区某饭店就餐时,被告知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认为不合理。市消保委接诉后与该饭店联系,发现情况属实,该饭店表示已充分做好事先告知与明码标价工作,并出示相关的店堂告示。

  

  市消保委查看后,发现该饭店在告示中,使用了不恰当的告示用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法规定,在公示告知消费者的前提下,经营者对客户自带酒水可以酌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针对该现象,市消保委当即要求该饭店进行更正,并进行了约谈。在约谈中指出:根据《消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但考虑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国家对允许自带酒水是否收取服务费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如自带酒水确实对经营过程中产生影响的,针对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可以以事先告知、明码标价、合情合理收取少量费用的方式,在大厅、包厢醒目处、如有网络订餐的,在网店首页醒目处进行特别提醒,保障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但不得不适当的引用《消法》的相关规定。

  

  经过约谈,该饭店表示立即进行整改,已将整改后的新告示,抄送给市消保委查看,重新进行公示。


原文链接:https://www.zj315.org/News/ArticleDetail.aspx?iIY2ISQvqOCUx1gBO64P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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