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巢湖市亚父市场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来电投诉,称其小孩在某健身馆游泳,结束后换衣服时,衣柜门一直打不开,导致小孩20多分钟没有换上干衣服,加上场馆内开着空调,小孩回家后有点感冒。王女士向商家反映,要求赔偿医药费用,商家认为当时已安排员工紧急砸开柜门,又拿浴巾给孩子披着,已尽到商家的义务,拒绝后续赔偿,消费者不满,随即投诉。
接到投诉后,亚父市场所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费者去游泳馆游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事发时商家有及时提供救助,但是应当承担消费者受伤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普法后,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赔偿消费者医药费用200元并当场支付。(司玉、祝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