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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宁县发布2022年度“诚信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情况说明

日期:2023-03-26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休宁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成员单位,共同发布了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敦促企业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维权工作,积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助力经济发展。

   案例一:

   旅游购物引发的退款投诉

   办理单位:休宁县文旅体局

   【案例简介】2022年7月19日,休宁县文旅体局接到外地游客胡女士的投诉,反映其母亲在休宁县旅游过程中,在某商店购买8个锅共花费6160元,认为其母亲已80多岁没有辨识力且被导游诱导购买,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并退款。接到投诉后,休宁县文旅体局会同休宁县市场监管局赴该商店检查,经调查导游、地接社、购物场所未发现明显异常,后该商店按照退款流程将6160元购物款全额退还给胡女士母亲。

   【警示意义】当前,旅游过程中的购物行为经常会引发消费纠纷,外出旅游一定要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对于打着保健品公司、理疗中心、户外俱乐部、老年社会团体、晨练队伍等旗号的非法经营机构组织的出游要主动拒绝,以免利益受损。消费者在旅游购物时应学会识别商家促销“套路”,务必基于自身需求理性选择、合理消费。游玩过程中要不轻信、不贪财、不汇款、不转账。

   案例二:

   未成年人购买奥特曼卡片退款

   办理单位: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简介】2022年4月20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吴女士的投诉,称自己11岁的儿子小杰陆续从家中偷拿了1700元,在学校附近的某商店购买奥特曼卡片,吴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款遭到拒绝。休宁县市监局工作人员立即与吴女士一同前往商家,商家表示小杰每次购买的金额未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消费能力,且游戏卡片已全部拆封,包装损坏,严重影响二次销售。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和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吴女士退还卡片,商家一次性退款7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警示意义】本案中,小杰今年刚满11周岁,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小杰多次大额消费,商家并未制止,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未履行好监护作用,双方都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综合判断买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能力相适应,拒绝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大额消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三:

   李某等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

   办理单位:休宁县烟草专卖局

   【案例简介】2021年9月10日,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按照上线宁某某等人的要求,将2699条“中华牌”卷烟从外省运输至休宁县五城镇高速路口,欲将该批卷烟在五城镇交货,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批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鉴定为1826800元。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李某等三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卷烟及其他相关物品予以没收。

   【警示意义】经营烟草制品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否则将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四:

   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办理单位:休宁县法院

   【案例简介】2020年12月28日,被害人韩某以2060元/瓶、共37080元的价格从程某处购买了3箱18瓶茅台酒,程某将酒送到其家里,其未拆封就直接送给了客户。2021年1月4日,韩某以2250元/瓶、共81000元的价格帮朋友肖某从程某处购买了6箱36瓶茅台酒。同月10日,其发现是假酒。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后,程某于2022年7月25日被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休宁县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受理本案,经审理,休宁县法院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韩某人民币十一万八千零八十元。

   【警示意义】消费者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尤其像本案中假冒的飞天茅台售价很高,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案件生效后,移送执行部门予以强制执行,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给购买者带来了经济损失,食品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更有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

   某农资经营部经营不合格化肥案

   办理单位: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案例简介】2022年2月24日,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肥料市场检查时,对休宁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某种生物有机肥进行抽查。该产品标称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5.0亿/g,有机质≥45.0%)等信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查询到的登记信息一致。经检测公司检验,有效活菌数未达到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依据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及明示值检验不合格。”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肥料产品,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装修定金纠纷

   办理单位: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简介】2022年10月11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林先生投诉,林先生反映其今年购买了一套新房,他找到一家装修公司,双方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新房的设计、装修,林先生支付定金8000元。该公司的装修方案出炉后,林先生发现方案大大超出了自己的装修预算,遂决定更换装修公司,并希望该公司能退还定金。接到来电后,休宁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查看林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向装修公司的负责人指出:根据林先生提供的付款收据,付款项目一行载明“设计定金”,该公司的设计费用总价约为10000元左右,《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无效。据此,林先生支付的“设计定金”不应超过2000元。经多次沟通,该公司同意将8000元定金全部退还给林先生,而林先生也表示自己违约在先,愿意向该公司支付1000元作为设计服务费,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警示意义】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虽然具备书面合同约定条款等内容,但是从具体的合同内容来看,涉及到双方责任和设计收费标准等重要内容,均没有具体约定和体现。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在商品或者服务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收取相应费用。

   案例七:

   某公司会员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办理单位: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简介】2022年1月17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发行的会员卡上印制有“有关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该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了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休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案例八:

   房屋质量纠纷

   办理单位:休宁县住建局

   【案例简介】2022年12月1日,休宁县住建局接到市民孙先生投诉,反映其是横江半塔花园二期业主,2021年交的房,2022年10月发现屋内天井的玻璃炸裂了一块,当时就联系小区物业要求更换,小区物业表示天井面积是开发商送的,不保修,由业主自行解决。接到投诉后,休宁县住建局立即派员联系开发商和孙先生。经过多次协调,开发商同意更换天井玻璃,现已更换完成,孙先生对协调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警示意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两年。如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另有保修约定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可以长于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应低于本条所列的最低年限,否则视作无效。本案中的玻璃应视为装修工程,享有最低两年的保修期。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3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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